寇纪东谈公文写作164—3:公文格式各要素—紧急程度的分类和标注

166 寇纪东谈公文写作164—3:公文格式各要素——紧急程度的分类和标注

寇纪东

寇纪东谈公文写作164—3:公文格式各要素—紧急程度的分类和标注图1

《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从18个方面规范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各要素。如何具体运用,笔者通过认真研读《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结合工作实践,查询有关资料后认为:

一、公文紧急程度标注存在的问题

(一)不急的公文却标注了紧急程度。公文的缓急时限标注不规范,不急的公文却标注了紧急程度,有的公文在标题中的文种前面加注紧急程度,如“紧急通知”“紧急请示”“紧急报告”等。

(二)标注位置随意性大。有的在版头区域随意加盖“特急”或“加急”印章。纸质公文标注的紧急程度错用电报的紧急程度。

(三)使用“紧急”“急”等不规范的标注方法。

二、公文紧急程度标注的分类

紧急程度是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可分为:

(一)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

(二)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根据《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精神和实践经验,对于十分紧急须即刻办理的事项标注“特提”,须2日内办理的紧急事项标注“特急”,须4日内办理的较急事项标注“加急”,须6日内办理的事项标注“平急”。

三、如何标注公文紧急程度

(一)规定。根据《2012年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等国家标准规定,如需标注紧急程度,一般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

(二)其他。如需同时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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