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 洗钱最新案例

日前,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兵团辖区首例洗钱类犯罪案件公开开庭审判,对被告人李某依法作出判决。

2021年3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阿克苏地区中心支行反洗钱科在对原某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理总经理张某某受贿案展开以案倒查时,发现其丈夫李某为其受贿提供资金账户,涉嫌洗钱犯罪,经过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案情最终浮出水面。

一笔来自陌生人的“巨额现金”

“老李,你现在抓紧时间来一趟,有急事!”2013年2月的一天,时任某矿业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的李某,正在像往常一样和朋友在老年活动中心打乒乓球时,接到了妻子张某某的电话。李某没有多问,便立即动身与张某某汇合,并在张某某的引荐下,结识了北京某理财公司经理王某某。

“王经理,就让老李跟你一起去吧,你把钱取出来交给他就行了”,在张某某的示意下,李某跟着王某某到附近一家银行成功取出了50万元。

“这是什么钱?”面对大额现金,不明就里的李某问道。

“这是张总公司在我们公司合作理财的‘返利’,总共80万,因为没有提前预约,剩下的30万要明天才能取出来了,麻烦回去和张总解释一下。”听了王某某的话,李某虽顿感不安,却也没有接着问下去,和王某某一起将钱存进了自己在建设银行的账户上。

“返利”名义收受“好处费”

回到家中的李某,从妻子张某某处“揭开”了所谓“80万元返利”的“真实面目”:原来,妻子张某某利用代理总经理的职务之便,同北京某理财公司经理王某某约定,由张某某将单位闲置资金投放到王某某所在的公司进行理财,后由王某某以“返利”的名义给张某某80万元的“好处费”。

知道了“80万元”的“来历”,李某显得更加紧张,作为妻子的张某某看出了李某的焦虑,安慰道:“不要担心,我们以个人名义,把这80万进行投资理财,这样就没人发现这笔钱的存在了,就是我们自己的了。”

虽然知道这样做是违法的,但李某“毅然”决定帮助妻子“完成心愿”。

第二天,按照事先的约定,李某拿到了剩余的30万元,同样存进了建行的账户,并在王某某的“帮助”下,将卡中的钱转移到了理财公司。

2019年1月2日,张某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时隔三年后,2022年12月5日,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以洗钱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在庭审现场,李某悔不当初。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办案检察官说,洗钱犯罪助长上游犯罪,危害金融秩序。大家要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不要将自己的上述账户用于为他人转账。办理金融业务,一定要选择合法可靠的金融机构。务必提高警惕,识别洗钱风险,远离洗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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